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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体制内生存”三问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份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指导意见》引发了业界的高度关注,而互联网金融的各个业态的命运,也因此将发生巨大转变。而无论如何改变,其被称为“野蛮生长”的时期即将结束,那么纳入“体制内”的互联网金融,前路如何?

 


       一问: P2P与银行未来将怎样竞争?

       担心P2P网贷可能会冲击到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的人士可以放心了。

根据央行等十大部门联合公布的《指导意见》,P2P将和银行一样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并且明确P2P的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将P2P解读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这相当于已经在目标市场上将其与银行划分开来,并且鼓励双方在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环节进行合作。


       “同一屋檐下”监管

       长期以来,针对监管空白下欺诈、跑路等负面事件给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P2P行业一直急切希望监管早日介入,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为行业从政策层面找到最强有力的背书。

       除了行业自身,还有一股力量也在对P2P不受监管表示不满,即是商业银行。“P2P网贷做着银行在做的事情(贷款),却没有像银行那样接受监管。举个例子,P2P可以随时进行产品创新,银行推出一款新产品却需要走报备等流程,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这样太不公平了。”早前,即有某城商行高层如是表示。

       尽管监管细则有待后续出台,文件已经从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等宏观层面对P2P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与银行监管的严格程度并无二致。

       实际上,早在两年前监管部门初步接触P2P时,就有相关平台人士表示,长远来看,监管部门对P2P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格,基本上就是按照银行的标准来进行要求,因为P2P业务与银行有很多重叠,特别是风控制度,必须要与银行看齐。


       划定“三八线”

       不过,严格来说,《指导意见》并没有专门针对P2P做出监管说明,而是针对网络借贷,并且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个体网络借贷即是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互联网化。


        而将P2P网络借贷限定为个体网络借贷,别有深意。

        有行业观察人士指出,P2P早期的确主要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民间借贷的网络化,不排除有些贷款的个人属于中小企业主,但最终都是通过个人的形式来贷款的。

       近两年来,随着P2P影响日益扩大以及考虑到企业比个人拥有更强的还款能力,P2P开始更加向中小企业甚至是大企业融资需求靠拢。而对于大企业而言,到P2P平台可以比银行更快拿到资金,双方几乎一拍即合。

       “特别是一些新平台,模式已经不是P2P,而是P2B,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引导到大型企业和机构。最直接的体现是,传统P2P融资额度一般在百万元以内,这也符合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规律,如今的融资额度动不动就是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前述行业观察人士说。

       如果说服务个人、个体工商户甚至是中小企业与银行的冲突并不是那么明显,P2P与大企业在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显然动了银行的奶酪,而监管意见有意将P2P限定为个体网络借贷,可能是有意为双方理清界线。


        有意引导合作

       《指导意见》还提出,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具体到在P2P与银行双方之间,说法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其中,资金存管一直是P2P业务的烫手山芋。P2P平台一直想把资金托管给银行,却由于体量较小、成本较高而被拒之门外。后来逐渐争取到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而第三方支付存而不管的现状,依然难以阻止部分平台携款跑路。

       已经有商业银行看到P2P资金存管的商机,正在积极切入这块业务,例如有利网就与招商银行建立了第三方账户存管合作,由招商银行对账户资金进行落地审查。但是,多数银行对此并不“感冒”,仍有多数平台都是存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

       根据《指导意见》,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这无疑将推动P2P与银行在资金存管方面的合作。

        此外,很多商业银行也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包括招商银行等都推出了自己的P2P投融资平台。不过,《指导意见》在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时没有涉及这部分。有观点认为,这也可能暗示,监管部门并不鼓励商业银行去做P2P平台的事情,而是希望双方优势互补。

 



      二问 :着手上市的P2P平台能否顺利?

        市场期盼已久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平台接触资本上市,让不少P2P平台深感振奋。事实上,在监管政策逐渐趋于明朗之下,不少平台已经开始拥抱资本市场。未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日趋完善,P2P在实现A股并购、新三板挂牌、港股上市等多条路径中都极具想象空间。


        监管新规

  鼓励平台接触资本

  此前因监管框架缺位,网贷平台抢滩资本市场,特别是挂牌新三板一度存在障碍。

据了解,《指导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拓宽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

        监管层向资本市场表明了态度,即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细分领域得到了政府的认同。在过去没有《指导意见》的时候,由于政策真空,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新三板股转系统等等没有办法接受P2P在资本市场的演化,因为没有标准去判断对错。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算是一个里程碑的事件。

        网贷之家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骏预测,明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将会成为一种现象,之前一些获得美元投资的公司也会出现拆分VIE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趋势。

        而融360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叶大清则表示,信息撮合的平台型的创新模式将持续受到监管部门和资本市场的认可和支持,顶尖的平台型企业有望两年内上市。


        平台多渠道

  对接资本市场

  实际上,在此之前,不少上市公司都在通过直接设立P2P、股权众筹,或与金融机构合作,成立互联网金融平台,而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在谋求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截至2015年6月10日,涉及P2P网贷概念的A股上市公司多达61家。其中,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跨行进入P2P网贷,而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公司显然是最为积极的跨行者。


       资本市场大门洞开尚需细则

  然而,有业内人士表示,资本市场的完全打开还需要监管细则落地。当前的监管在于定调,留给行业一个规范调整的缓冲期。到具体的监管细则落地之时,资本市场的大门才真正打开,行业的分化也会随之加剧。

  已经有券商进场对我们做尽职调查。但主要问题在于监管细则没有落地,三板开闸的时间不确定,目前整个行业还没有实现真正的三板挂牌交易。挂牌新三板是希望通过新三板上市强化公司品牌形象,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估值以及融资能力,为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监管的纳入也将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更具体的监管细则会在《指导意见》之后陆续出台。银监会对P2P的监管细则也已基本制定完成,年内出台无悬念。届时,互联网金融行业才算是真正有法可依,步入正轨。

 



       三问:股权众筹布局提速监管细则何时出台?

       在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指导意见》中,股权众筹首次被肯定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 机组成部分,这让不少平台欢呼雀跃,《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到,有平台已经开始加紧股权众筹的新一轮布局。

  也有平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带有一定的试水意味,关于股权众筹领域,更期待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能尽快出台例如公募牌照制、私募备案制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

       之前李克强总理曾在不同场合表达了对互联网金融的鼓励态度,一行三会也分别有过不同讲话,去年证监会也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这次,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边界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表达,而且明确了相关监管职责部门,是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规格最高的监管规则。


        明确业务边界 未来平台更透明

  《指导意见》明确,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

       这一条款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责权”做出了规范,此举必将大大地促进行业的发展,信息披露条款进一步促使股权众筹平台要加强投后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几个业态分类监管,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谁的孩子谁看好”,分类监管能避免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事情发生,也让股权众筹找到了最终归属。


         平台呼吁相关细则尽快出台

  《指导意见》有一定的试水意味,关于股权众筹领域,更期待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能尽快出台例如公募牌照制、私募备案制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

  也有平台负责人表示,国内的众筹股权缺乏统一的交易平台,众筹股权的市场流通性低,也因此,股权众筹交易的撮合成本较高。所以希望监管层在这一方面会有所规范和引导。

       《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导向。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涉及投融资、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合格投资者等,其复杂程度、风险程度要高于P2P、第三方支付。因此,呼吁证监会及相关监管机构尽早出台实施细则,引导股权众筹融资规范化、健康化发展。